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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则被害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前提是此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这就要求我们知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要会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下面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做为或者不作为。2、损害实施。即侵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3、因果关系。即侵权人实施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4、过错。即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害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法律上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二、哪些民事侵权案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基于人格利益造成的损害
人格权可以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人格权是人生而为人所享有的权利,“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基于人格权侵权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侵权案件(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案件(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的侵权案件。(四)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对应“解释第一条”)
2、基于特定身份权造成的损害
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荣誉权、著作署名权和法人的荣誉权、著作署名权等,他的产生是以人格权为前提,是民事主体因某种特定的身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该“解释”对特定情形下的特定身份权赋予了一定的保护,就特定身份权的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情形是: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该“解释”第二条)。
3、基于对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
民事权利主体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于死亡后的权利,该解释给予了延伸保护。情形如下:(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该“解释”第三条)
该条是看似是对死者的保护,本质是对其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保护。在侵权类型上,同样属于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致人损害,损害后果则表现为对死者近亲属蒙受感情创伤、精神痛苦或者人格贬损。
4、对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的保护
一般而言精神损害只限于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但是对于特定具有重大意义的财产权利也给予了保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财产权利都受到保护,只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权利才给予了保护。例如:具有特定意义的相片,且该相片是其父母遗留的,仅存一张的相片,若因侵害人过错导致永久灭失,权利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就是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的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要么有三个、要么有四个,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至于是否包括过错,则需要看法律的具体规定。
侵权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益。自然人在其居住场所具有享受生活安宁、渴望得到健康舒适环境而不受他人影响、侵扰的合法权益,此种权益应归于人格权的范畴。行为人对自然人所享有的合理个人空间实施滋扰,如超过一般社会容忍限度后,造成对自然人生活安宁的破坏,应当认为系侵害了其合法的人格权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侵权行为有哪些
1、侵权行为如下:
(1)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3)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4)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5)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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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爱司号的签约作者“商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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