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在加拿大如何考驾照 详细-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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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如何考驾照 驾照考试分为笔试和路试。 笔试又分为:道路安全规则(16 题)、路牌和道路路标(30 题)、驾驶技术(50 题)。每部分单独计分。如果哪一部分的答题正确率小于75%,则认为这部分没有通过,你下次只考这部分即可。 笔试允许几个族裔用本民族语言考试,中文就是考试语言之一,中文考试为打√选择题,分A、B、C 三种试卷,考官不会让参加中文笔试的人用同一种试卷。 路试比较简单,一个考官坐在副驾驶位,让考生开着上路,根据考生对交通规则、交通标志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安全驾驶意识和动作规范进行评分。如果到 75 分就算通过,不懂英文,靠考官的手势也可以完全获得通过。 ● 笔试考试注意事项: 1.必须电话预约考试时间。如果急着拿牌,建议你提前预约。注意:取消或更改笔试和路试预约,必须在考试的 48 小时以前,否则可能被罚款$20。 2.注意约定的时间,并不是考试计时的时间,也不是进入考场的时间,而是等待报到的时间,所以不用太着急,因为按照约定的时间到达以后,前面准有一大群人在你前面等待。然后,你会在等待的人群中等待门童的传唤。 3.别忘记带:证明身份的文件;考试费用(一次笔试10 元);如果你有中国驾照,应该带着驾照的翻译公证件和原件,正证和副证都要。 4.如果笔试顺利通过,如果你有中国驾照的话,可以马上预约路试的时间;如果没有,需要8 个月以后才能参加路试。 ● 路试注意事项: 1.租考试用车。在考场附近有几家租车公司提供服务,建议你考试提前一个小时去办理租车。考试一次租车费用一般30 元左右。交钱之后,租车公司给你个条子,考试前把它交给考官即可。注意:一般驾校或者补钟师傅也提供考试租车服务,比在考场附近租的车便宜。 2.别忘记带:证明身份的文件;路试费用25 元;笔试考试时发的考试卡。 3.越是在中国有驾车经验的朋友,建议你考试前至少找个师傅补钟一次。熟悉考试路线、注意事项等。 4.这里的路试,主要是考安全驾驶的意识,而不像中国那么看重技术。在中国考倒桩、钻竿之类的高难技能。而这里,路试最难不过是平行停车了。当然,这是国情所致。这里地大人稀,用不着倒桩钻竿。 本栏目特邀请“南京伊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伊恩先生,就他生活在加拿大二十年,从事移民十六年的经验,将加拿大移民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加拿大生活遇到的问题,介绍给有申请加拿大移民需要的人士。 一、 持外国驾照、国际驾照在加拿大能否开车? 新移民和短期访客最关心的事情之一是“我能不能拿外国驾照或国际驾照在加拿大开车?” 你一定喜欢这个答案:“可以”。 持有效外国驾照,可以在这开半年,不需要办任何手续。超过半年以上的,应该换成这里的驾照。如果持有效的国际驾照,则最多可以开一年。 关于国际驾照,请注意:国际驾照应该和你的原始驾照一起使用,是同一国颁发的,同时原始驾照也有效。如果你的原始驾照(比如中国的)已失效,则国际驾照无意义。如果你的原驾照是中国的,而持有的国际驾照是另一国发的,也无意义。国际驾照不可转成加拿大驾照。 但在实际中,以上所说的规矩很难确切执行。比如,你因故被警察拦截,检查驾照,发现你是外国驾照,警察一般不会盘问你来此住了多久了。你拿出国际驾照,警察也不一定非要你出示原始驾照不可。虽然这些在实际执行中有一定的模糊度,不过,当事人自己还是应该清楚规矩是怎样的,能避免麻烦就尽量避免。 持外国驾照不仅在这里可以开车,还可以租车。不过,有的租车行因为看不懂你的中国驾照,可能有点犹豫。只要有懂中文的职员在场,一般就会租给你。租车给外国来的访客是件很平常的事,要不然每个机场有那么多租车公司的摊位是干什么的?从中国来的朋友,租车的困难多在于没有可在中国以外使用的信用卡。而没信用卡肯定租不到车。(这里不要押户口本、现金之类,只要你的有效信用卡和驾照。) 虽然持外国驾照可以开车,你早晚得考这里本地的驾照。这是因为驾照不仅是驾车的许可证,它还是通用的个人身份证。在要 ID(身份证明)的时候,拿出驾照来就足够了。驾照上有你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照片,是真正的 pictured ID(带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明)。那么,没有驾照的人是不是就没有ID 了?没驾照的人,可以办一个专门的个人身份证,模样挺象驾照,但不是。连这个也没有的人,就整天揣着护照吧,也行。不过,没有驾照的你跟人打交道的时候,人家会觉得你来自火星。 所以,怎么也得有这里的驾照,晚考不如早考。 二、考驾照 目前,美国和日本两国的驾照可以直接转成加拿大BC 省的驾照。其他国家的驾照,要想换成BC 省驾照,必须经过考试。本文稍后谈关于考驾照的过程。 美国和日本的驾照可以直接转成加拿大的驾照,免去考试的程序,只需到办理驾照的办公室去申请,签字,照相,就行了。这种情况下,你当时就拿到一张纸片,是临时驾照,正式驾照大约半个月寄到你的地址。由于临时驾照上没有照片,原则上来说,临时驾照应该和带有你照片的证件(比如护照)一起使用,以验明你的正身。 下面就谈在BC 省考驾照的过程。说来话长。 1998 年, BC 省开始实行了很严格的新驾照考取程序。简单地说,一个新司机先要通过笔试,检查视力,练习6 个月以后路考,再经过18 个月察看期,才拿到完全资格的BC 省驾驶执照。说明如下。 笔试:随时走进驾照办公室都可以考,不需要报名和预约。通过笔试的人,再通过视力检查,当场就拿到学习驾照,可由一个有正式驾照的人陪同上路开车。如笔试失败,随时可以再考。每次考试费十几块钱。考题完全出自小册子“Safe Driving Guide”,在驾照办公室免费任取。 检查视力:通过笔试后,视力检查就在驾照办公室柜台上的一台仪器上做,很简单。可以戴眼镜。如果官员认为你的身体状况有问题,可能会要求你做体检。一般不需要体检。 学习期:练习者(持学习驾照)不能单独上路开车,必须由有正式驾照的人陪同,而且驾车时间和载人数都有限制。这阶段叫Learner Stage,可以通过驾校或职业教练,也可以由亲友陪同练习。一般来说学习期长6 个月,然后才能路考。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 1.在外国(美国和日本除外)已经持正式驾照两年以上者,笔试后可立刻路考,不需学习期 Learner Stage。 2.上政府批准的驾校的人,可在学习3 个月后就路考,也就是学习期缩短3 个月。这里所谓“政府批准”,指的是该驾校的课程设置、教练条件等等经过政府审核,不是指商业注册。哪些驾校是“政府批准”的,可以在这里查找。多说一句:非“政府批准”的驾校,仍然能教车,只是不能获得3 个月减期。不说明这点,我的窗子玻璃就危了。 路考:路考需预约,通常提前半月至一个月,也可能忙来忙去约不上,因为考试的人太多。 加拿大,驾照(Driver′s License)持有人必须至少16 周岁。如果不是专业司机,考驾照的类型通常为“G”类。持此驾照,可以开小轿车、小客车和小货车,但不能开大型客、货车或摩托车。 如你已有中国驾照,则可继续在加拿大使用一段时间。在这期间应着手准备考取当地驾照并向在地区的驾驶员服务中心或交通管理部门咨询有关事宜以及免费索取“安全驾驶指南 ”(Safe Driving Guide),有时也可在当地的中文书店买到中文版。 要在加拿大常住,会开车是很重要的。各个城市考驾驶执照的程序和法规不一样,这就需要你认真阅读有关法规条令,并且请教一些懂行的亲朋好友来解决这个问题。在加拿大不同的省份考驾照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安大略省的驾照考试程序和要求最近几年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的考试方法较复杂,难度也较大。 在安省考驾照,首先要通过笔试(理论考试),然后参加路考。笔试主要包括交通规则和交通信号及标志,不考机械常识。熟读驾驶指南可帮助顺利通过笔试。笔试试卷为多项选择题。有时也通过计算机答题。如果不能通过,回去准备后可以再考。通过理论考试以后,还要进行视力测试。然后便可取得“学习驾驶执照”,也称临时驾照(G1)。用这个驾照,就可以在持有正式驾照的成年人陪同下上路练习驾驶了。陪同的教练必须有4 年以上的驾龄。在大多数城市里,一般没有象中国这样的练车场,也没有“钻竿儿”之类的训练。而是第一次开车就上真正的马路,融入街上的车流里。在安大略省,持学习驾照的司机要等很长时间才能排上路考。如果你参加了正规的驾校课程,8 个月以后可以参加路考,对于不参加驾校的初学者则要练习等待至少12 个月。路考通过后得到可以无教练陪同单独驾车的驾照(G2)了。持有G2 的司机夜间开车和上高速路有限制。再过12 个月,将通过一个全面的路考,合格后,得到正式的(G)驾照。如果你已有中国国内驾照并有两年以上驾龄,则可在通过理论考试后立即申请正式G 驾照的路考,如果通不过,则可用G1 直接参加G2 的路考,而不必等很长的时间。如果驾龄超过一年,可直接由G1 参加 G2 驾照的路考。 各省对考驾照有不同的规定。有些省份的驾照考试相对简单些。在魁北克省,首先必须注册一个驾驶学校,不管你是否真正去上课,只要掌握了教材中的内容,就可参加由政府举办的理论考试。政府不允许没在驾校注册过的人参加笔试。笔试通过后,可以得到一个临时驾照(Temporary Driver′s License),也称学习驾照(Learner′s Permit)。凭这个临时驾照,你可以在驾校老师或有正式驾照的其他人陪同下上路练习了。当你练到有把握通过时再进行路考。在安大略省,上驾校不是必须的。加拿大的驾校一般为私人所开,规模不大,收费也不高。一般在三四百加元左右。无论是驾校教练还是私人司机,教车一般都是在普通路上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并驾齐驱。很少有专门的练车场。为了提醒别人注意,可以在车上注明“ Student Driver”字样。 各省的交通规则也有所不同。例如,魁北克省规定红灯时不可以向右拐弯;卑诗省规定绿灯闪动时左拐弯不优先,而这些都与安大略省不相同。 请熟悉当地驾驶规则的朋友或驾校的教练帮助上路练习很有必要。新司机更要做充分的训练才能保证路考通过。如果是新司机,练习30 个小时以上路考通过的把握性才比较大。路考要事先约定具体时间。路考时,要带身份证明及路考费用(依具体省份和时间而定)。路考过程大概在15 分钟至30 分钟。路考时最好用自动档车而不要用手动档车,这样易精神集中,有利通过。在路考前,本人亲自驾车熟悉考试路段是有好处的。只有“轻车熟路”才能稳操胜券。 要做到精神集中但不紧张,放松而不怠慢。路考时,出现任何的“危险动作”都会导致失败。如果没有所谓的危险动作出现,则根据小的误差计点数。点数积累到一定程度即宣布考试失败。 由于加拿大的交通规则和国内的不尽相同,所以,既使是老司机,也不能掉以轻心。对一般人容易忽略的小动作也应该做到位,例如,遇到“STOP”标志牌一定要停稳后一两秒钟再前行。换线(changing lane)或拐弯时要回头查看盲点(blind spot)。而在中国,教练告诉学员要从后镜查看侧后方车辆而不准回头,但这样看不到盲点。在行人及机动车都可以走时,应该谦让行人(因步行者有优先权),而在中国一般习惯于人让车。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你的前面有一辆校车,你不要尾随其后太近。校车停车展示出“STOP”牌子时,所有车辆都必须停车等待,直到学生上下车完毕再开走。否则,后果是严重的。据说有一位从中国来的驾龄很长的老司机与几位新手同时考车,由于其过于自信,结果其他几位都通过了但他却折戟沉沙。理由是换线时回头查看盲点不到位而被认为是“危险动作”。 在顺利通过路考后,会发给司机一个带有照片的驾照。驾照常可作为身份证使用。 到车管所服务大厅门口领表格两张,一张是体检表。如果没有白底板照片,到二楼拍照 20 元,填好表,贴好照片,到马路西三楼体检10 元,体检窗口的服务态度比较差。体检好返回服务大厅门口取号,然后就在那里等,有语音通知你到哪个窗口办理,然后到大厅西尽头交工本费10 元(需要刷农行的卡),信息采集费20 元,还有需要身份证复印件,在那里复印出1 元,然后去2 楼拍照的地方采集驾驶员信息,下来回办理窗口继续办理,然后继续等,证办好了直接可以拿走的。总共60 或61 元,时间约1 个小时。里面的工作人员会提醒你去体检时小心黄牛,不要搭讪陌生人。 近日因驾驶证到期,去车管所换证。现将整个流程总结如下: 一、事前准备:(1)3 张一寸白底照片。 (2)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驾驶证原件。 二、换证流程:(1)先到汽车市场里的车管所一楼咨询台处拿“身体条件证明表”和“机动车驾驶员申请表”。按照样张填好并贴好照片。 (2)到二楼的体检处缴10 元钱并体检。(现在体检放在车管所的二楼)。 (3)拿好“身体条件证明表”、 “机动车驾驶员申请表”、 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白底照片。到底楼5、6 号窗口办理。工作人员回给你一张小票。上面有号码。类似银行里的叫号。 (4)到25 号窗口缴10 元。此处只收农行卡刷卡。别的银行卡不能刷。 (5)等叫到号码后就能领到新的驾驶证了。 整个过程不超10 分钟。 三、注意点: (1)别听信有人忽悠,整个换证一共花了20 元。其中体检处收10 元现金。 25 窗口只能刷农行卡,不收现金。如果没有农行卡,可以请别人代刷。 (2)照片3 张。 (3)换证时间为驾驶证到期前90 天内。超过有效期一年将被作废。需重新考试激活驾驶证。因而注意驾驶证到期时间。

申请绿卡提供不了出生证明如何办理出生公证

一方面,抵押登记的作用是为了交易安全。设立抵押权的本身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安全,经过登记这一法定程序,能起到对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把关作用,有利于抵押权人的保护。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抵押登记是法定要式行为,抵押权是一种在抵押物上所设定的他项权利,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是指房地产抵押关系设定后,当事人按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

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的权利设定登记;二是权利内容变更时的变更登记;三是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房地产抵押登记包括房地产抵押设定登记、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和处分抵押房地产后的过户登记。

(1)房地产抵押设定登记。房地产抵押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即使签订了抵押合同,经过了抵押合同公证,也起不到担保作用。所以房地产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即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以上地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在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因受偿、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之后,房地产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地向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房地产抵押权在形式上消灭。

(3)处分房地产后的过户登记。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全部债务,抵押权人即可根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抵押的房地产。抵押房地产一经拍卖,即发生房地产权属变更,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和抵押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

2受理单位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抵押物不具有优先受偿权。鉴于我国各地土地和房地产管理体制差别很大、有多种管理模式,法律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登记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由于抵押权是从所有权这一物权上设定的他项权利——担保物权,即限制物权,其主要作用在于限制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权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不得进行转让、出租等处分,以避免担保悬空,所以登记机关只能从不动产的交易权属登记机关中指定,不能委托其他部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规定了法定程序,即先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为了简化程序,方便当事人申办,同时也为了保证抵押登记的安全性,部分地方规定,以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抵押登记机关;以地上无定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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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登记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交易市场的条件;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与权属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权属证书的真伪等,并由审核人签字在案。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核准登记记入登记簿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4登记程序

房地产抵押登记基本程序如下:

1.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

A.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

B.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C.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D.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E.权属有争议的;

F.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

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

A.身份证明;

B.《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

C.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

D.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4.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5变更

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没部):负责归门管理全国的城巾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2.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厅):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巾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3,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房管局或(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相关主体

1.抵押人,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抵押权人,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基本工作流程

1.抵押期间房地产权转移或变更的,当事人应自转移变更之门起30日内,持抵押权人同意其转移变更的证明文件,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

2.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发生变更即合同主体变更的,当事人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抵押权转让合同及有关证件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当事人双方对抵押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抵押房地产被处分后。原抵押当事人应自处分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5.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人将其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在抵押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抵押权转让无须事先征得抵押人同意,因此,应由抵押权人和受转让的第三人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

申报文件

抵押权人和受转让的第三人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抵押权人原持有的房地产他项权利执照;

2.抵押权入和受转让第三人的身份证明;

3.原抵押合同;

4.债权及抵押权转让合同;

5.市国土房管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补充说明

1.《他项权利执照》遗失,抵押权人应向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有关报纸上声明作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于登报声明30日后,补发《他项权利执照》。

2.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执照》后,不得扣押抵押人的房地产权证。

6常见问题

《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来,对房地产登记实务具有非常强的指导作用。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实践中产生了许多新问题。

一、如何区分抵押权设立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

抵押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由于具有诸多的优点而被广泛采用,成为目前我国最普遍、最活跃的一种融资方式。对于抵押权设立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如何进行区分?我们可以从两者的定义及本质特征来进行区分。

抵押权设立登记是指根据抵押当事人申请,登记机构依法将抵押权设立的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抵押权主体(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不发生改变,只是抵押权的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例如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发生改变等),将抵押权变更登记事项记载于抵押登记簿的行为。

在登记实践中,需要办理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发生改变而发生的房地产抵押权变更,例如抵押权人公司改制、更名等情形;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发生改变;抵押权内容发生改变,包括抵押权顺位变化、抵押权存续期变化、抵押范围变化等。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房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均存在设立、变更、转移、注销(撤销)情形。抵押权设立登记是抵押权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发生效力。所以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和抵押权的变更登记,简单地理解,两者间关系类似于所有权初始登记与所有权变更登记,是一种先后关系、从属关系,只有先办理了抵押权的设立登记,才有条件发生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二、对于同一房屋上记载有先后设立的两个抵押权,在先的抵押权办理了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间晚于在后的抵押权,是否意味着其为后顺位

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对该抵押房屋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在同一房屋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时,一旦抵押人无法履行债务致使抵押权人需要实现抵押权,经拍卖、变卖抵押房屋后所得价款,首先由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按照已登记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依次受偿。这就意味着如果前一顺位抵押权人已将抵押物变卖所得价款全部受偿完毕后,后一顺位抵押权人将无法实现抵押权,遭受经济损失。所以优先受偿的顺位则是决定抵押权人能否实现抵押权的关键。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后所得的价款清偿的顺序: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这一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而在同样已登记的抵押权中,决定受偿顺序的是登记时间。登记时间则是登记机构将抵押登记核准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

要解决因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办理了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间晚于在后的抵押权,受偿顺序是否因此改变的问题,首先我们要确定的是,办理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是否影响到抵押权的顺位,登记时间是看抵押权设立的登记时间还是抵押权变更的登记时间。

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属于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内容之一。根据前述对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理解,它并不对抵押权的主体产生改变,只是抵押的客体和内容的变化,并不影响到抵押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抵押权设立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又是一种先后的、从属的关系。笔者认为抵押权的效力是在抵押权设立登记开始时便产生的,而抵押权变更登记并没有改变抵押权的效力。所以因债权数额减少的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对抵押权的顺位产生影响,抵押权顺位的登记时间应以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时间为准。

但需注意的是,《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也规定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的顺位。所以,因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顺位所办理的抵押权变更登记当然对抵押权的顺位产生了改变。

三、私立学校、医院等单位所有的房地产能否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关于房地产抵押的范围,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均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其中,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做出了禁止抵押的规定。如何正确理解这一规定并应用于房地产抵押登记实务中非常重要。

首先我们对《担保法》、《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的这一规定要理解透彻。笔者认为,要满足这一规定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房产必须是以公益性为目的;二是房产属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三是这些房产必须是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满足了这些条件,则符合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抵押范围。

所以,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显然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抵押的范围。但是随着我国教育体制和医疗体制的改革,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办学校和医院,这种新型的教育、医疗单位由于自身的特点经常会出现融资需求,而以自身的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无疑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那么在登记实践中遇到这类抵押需求,登记机构能否为其办理抵押登记?笔者认为,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认识。

首先,我们应当认清民办学校、私立医院的本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属于民办教育事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由此可以看出,以个人、社会组织名义开办的学校、幼儿园等,同样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设立,同样属于公益性事业,他们所有的教育设施(例如教学楼、实验楼等) 是实现办学目的的根本保障。同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因此,私立医院同样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因此,学校和医院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均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范围。同样属于禁止抵押的范围还包括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例如公共图书馆、科学技术馆、工人文化宫、敬老院等用于社会公益目的的设施。

其次,我们还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这解释了例外的允许抵押情形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满足抵押物为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二是满足抵押目的是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身的债务设定抵押。

7注销登记

如果上家也有贷款并没有还清,需要先给上家还清贷款,才能进行过户交易。若有上家贷款没还清的情况,则须在上述过户流程第二步前完成贷款,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一、步骤

①申请提前还贷(如果上家还贷满一年,一般都可以申请提前还贷;如果没有还满一年,则根据上家贷款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根本不能还贷)

②如果还贷满一年,则可以提前还贷。

③贷款后3—5工作日内至银行领取注销抵押登记所需的资料。

④到银行领取的注销抵押登记所需要的资料到交易中心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二、到银行领取的资料一般为

①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他证)

②注销抵押登记的申请书

③银行给出的委托书

④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客户已还清贷款的证明

⑥保险单正本

三、到交易中心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所需的资料

①银行取出的注销抵押登记所需要的资料

②注销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③需要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注:卢湾区、普陀区交易中心要提供房屋产权证

若上家委托本公司人员替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需要另外提供以下资料:

①上家的委托书

②受委托的本公司人员的身份证以及复印件[1]

南京市集体土地拆迁61号文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申请绿卡提供不了出生证明如何办理出生公证, 没有出生证明怎么办理绿卡用的出生公证

规定孩子没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可以由孩子父母持身份证,户口本,父母和子女亲子鉴定报告,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部门申请补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5〕96号》: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三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出生证明弄丢了怎么办理出生公证

需要申请人出生地派出所或者其父母所在单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父母的户口本个人页以及首页的复印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本人的户口本个人页、户口本首页、身份证的复印件。

出生证丢失或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如何办理出生公证?

如果是在医院出生的,可以到出生医院申请补办;如果不是在医院出生的,那就只有申请亲子鉴定了,再凭亲子鉴定证明申请补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如何办理出生证明?

一般医院都能出具

到你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证明就可以了。把你家的户口本带上,别忘了。

如为了留学或移民,拿户口去公证处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书一般都是中英文本盖章签字)。国外正规(官方)留学或移民机构要求的出生证明就是出生公证书,内容是出生人的父母姓名和出生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地点。

在你的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就可以开一个证明,如果你是需要办理移民申请的话,你还需要在当地的公证部门做一个公证。

如何办出生公证?没有出生证明怎么办?

我是一位离婚男士.61年出生,本人 *** ,后来找了一位未结婚的女孩,2001年结婚,2003年生了一对双包胎,男孩,,多次去派出所入户口,现在小孩户口都一直入不上,二个小孩己上小学三年级,请问我去那里办理入户口,

陕西如何办理出生证明

第一步:拿上双方结婚证、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女方一寸彩照一张,夫妻双方的婚育证明,最近一次B超单或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到居委会或村委会备案。

第二步: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的区计生服务站,领取听课证,并免费听优生优育课程。

第三步:夫妻双方在女方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单位领取《育龄妇女婚育状况表》并盖章。该表一式两份,男方也需到单位或居委会盖章。

第四步:所有证明拿全领取生殖健康服务册,即俗称的“指标”或“准生证”。

保定如何办理出生证明

在孩子所出生的医院可以办理医学出生证明

文号: 宁政发[2007]61号 发文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7-2-2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第六条 拆迁安置房原则上由各区政府在本辖区内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建设、供应和管理;确因规划、土地等原因需跨区建设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拆迁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基准价格区间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

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供应的基准价格,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在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内确定,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确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的,须经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具体拆迁项目实施前,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及时向被拆迁人公告供应该项目的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

第八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拆迁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拆迁纠纷协调、上访矛盾处理等事务。

第九条 建设、规划、房产、物价、监察、审计、信访、公安、宣传、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行政执法、劳动保障、农村经济、市政公用、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商贸、建工、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江南八区政府是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拆迁实施单位,承办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

第十一条 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综合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承办。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十二条 征地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士兵退伍、经批准由外省市投*直系亲属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批准房屋、土地流转;

(六)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 因建设征收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拆迁总费用进行测算,并在征求拆迁人意见、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与拆迁人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按协议约定履行拆迁责任。

第十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经批准的应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在被拆迁房屋所在街道、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实施单位申请审核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征(用)地批准文件及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

(二)征地房屋拆迁方案申请表及附表;

(三)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拆迁实施单位不少于拆迁补偿款总额80%的资金证明;

(四)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事务办理协议》及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拆迁总费用的审核意见书;

(五)拆迁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或依法翻建、改建)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需提供相应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六)拆迁安置房落实材料;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有效期为4个月。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完成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期满10日前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续期,一次续期不得超过3个月。拆迁项目结束后,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报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

第十七条 拆迁实施单位在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不低于拆迁费用总额的30%资金先行支付给拆迁安置房建设方,作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启动资金,并与拆迁安置房建设方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上岗资格证书》,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拆迁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迁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被拆迁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一处住房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套型拆迁安置房总价的, 拆迁实施单位应按照以基准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拆迁安置房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住宅房屋实行统拆统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拆迁人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拆迁人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1.5倍计算,拆迁人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三)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2%给予补偿;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给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4%给予补偿。

(四)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补偿。

(五)拆迁非住宅房屋,对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测算,征求拆迁人意见后,报所在区政府审定。

(六)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其中,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出租协议对前款所述的损失补偿有约定的,由双方按协议约定处理;双方没有出租协议或出租协议对之未约定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二)统拆统建的,按住宅房屋统拆统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二十六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统拆统建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有装修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奖励费,其标准和期限参照同时期市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

提前搬家奖励费以一个产权户为单位核计,一个产权户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同一项目按搬迁先后顺序参加选房。

第四章 拆迁安置房申购

第二十八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可申购面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时,购房款由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且必须在购房款总额内申购拆迁安置房,不得使用其它补偿费用和被拆迁人其它自有资金。

(二)每产权户可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每产权户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因同一户籍家庭人口较多、住房特别困难等原因,确需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面积进行申购的,必须经拆迁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并报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批准。每产权户被拆迁人申购面积人均最多不能超过30平方米,总申购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二)款规定的220平方米。

同一户籍家庭人口为征地公告前户口实际存续、实际居住并在他处无住房的人员。该部分人员由被拆迁人取得所在街道和村组证明后经拆迁实施单位审核产生,并在被拆迁人所在村组公示5天,无异议的,方可列入人口基数计算。

(四)被拆迁人必须同时满足前述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条件,申购拆迁安置房。

第二十九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购房款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人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为基础支付购房款,该款项由拆迁实施单位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中直接支付给拆迁安置房建设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如有结余的,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

(二)因房屋楼层、朝向等原因产生的拆迁安置房价格差异,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房选房时与拆迁安置房建设方结算,多退少补。

(三)因房屋结构、套型等原因,造成被拆迁人实际购买的拆迁安置房总面积超过其可申购面积的,或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超面积申购的,被拆迁人按照下述标准支付超面积的购房款:

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计算购房款;

超出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全部超面积部分(含0—10平方米超出面积)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上浮50%计算购房款。

第三十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申购的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拆迁人必须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和户籍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南京市拆迁安置房申购表》,报拆迁实施单位审核;

(2)拆迁实施单位应对被拆迁人提供的申购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按项目汇总明细,附具相关材料,报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审查;

(3)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南京市拆迁安置房购买通知书》,由拆迁实施单位交被拆迁人作为选房凭证,同时,拆迁实施单位应按项目汇总明细,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拆迁裁决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除购房补偿款外,按照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供应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房位于现有绕城公路以内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供应该项目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70%确定;供应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房位于现有绕城公路以外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供应该项目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80%确定。

统拆统建的房屋补偿费按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中自拆自建房屋补偿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在职职工因征地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两天公假。

第四十五条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购房款中拆迁补偿款部分可以免缴契税。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

拆迁人,是指征(用)地单位。

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各区政府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的具体部门。

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

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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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咎淑然的头像
    咎淑然 2025年09月02日

    我是爱司号的签约作者“咎淑然”

  • 咎淑然
    咎淑然 2025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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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咎淑然
    用户090202 2025年09月02日

    文章不错《中国人在加拿大如何考驾照 详细-0-3》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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