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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
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由此可知,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但是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不能向对方要回利息。但是这个以36%为限制,如果给对方的利息超过年息36%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超过的部分。
这一条规定的意思是,如果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了认为不该支付的利息,只要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这条规定的主旨,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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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利息的,在法律上等同于不支付利息,法院判的没有问题,因为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借给被告的钱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如果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不能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百度百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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