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西族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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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西族的族源,学者界认为源于远古时期居住在中国西北河(黄河)湟(湟河)地带的古羌人,向南迁徙至岷江上游,又向西南方向迁徙至雅砻江流域,再西迁至金沙江上游东西地带。

《后汉书》 西羌传载:古羌人“子孙分别,各自为种,任随所之,或为耗牛种,越篱羌是也” 。又说:“耗牛羌在蜀汉,其种别名号皆不可纪知也” 。

随着纳西族分布地区考古实物不断发现,一些学者提出了纳西族是南迁的古羌人与现居住地土著融合而形成的观点。考古工作者首先在丽江坝东南的木家桥,发现了古生物化石和人类股骨化石、头盖骨化石和旧石器,经鉴定,木家桥所发现的古人类化石距今10万年左右,考古学上称之为“丽江人”。继而在永宁、盐源泸沽湖地区发现了新石器遗址和细绳纹陶器、铁器、铜器等。

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的康定、雅江、新龙、巴塘县,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攀枝花市盐边县、西藏自治区贡觉、芒康县、云南省德钦、丽江、永胜县相继发现了石棺葬文化。这些地区基本属于历史上纳西族的活动范围。 秦时期,纳西族先民分布在今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南部、攀枝花市盐边县、雅安地区和甘孜藏族自治州南部,以及云南省西北部地区。

汉时期,定笮一带“摩沙夷”之地盛产盐、铁和漆,引发东汉朝廷派官兵争夺定笮盐铁之利的战争。《木氏宦谱》中对东汉及蜀汉时摩沙夷在盐源的活动已有简略记载。

至东汉时,纳西先民与东汉王朝直接建立了政治关系。

永平十七年(74年),川西南白狼夷向东汉王朝奉贡、献诗三章,称为《白狼王歌》, 其中有文字与现代纳西语相同或相近,说明白狼夷可能是纳西先民,清末民初汉文史籍和民间传说中多说古白狼国即在今四川巴塘。

据《元一统志》记载,约在公元3世纪初期,“麽些蛮”酋长蒙醋醋,侵夺“濮卢二蛮”所居的巨津州(今丽江市玉龙县巨甸)地区而“世袭居之”。

5世纪后期(南朝齐、梁之际),麽些酋长泥月乌率众驱走原来定居于今宁蒗永宁的吐蕃势力,而世代生息繁衍于此。

唐代,根据《蛮书》所载,东至今四川省西川地区,南至大理州宾川,西至澜沧江边的维西一带,北至铁桥上下的德钦、中甸一带,都有纳西人分布。

6世纪的梁、陈各朝,一支纳西先民经木里无量河流域,南迁至金沙江上游今香格里拉县东南部的三坝地带。

7 世纪中期唐高宗时期,纳西族部落集团首领叶古年,夺取 “濮獬蛮”所居住的“三赕”(或称“样渠头”,今丽江坝)。

7世纪末到8世纪初(麟德元年前后到开元年间),从盐源地区南渡金沙江到洱海以东的纳西族形成大的部落,在今云南宾川县建立了“越析诏”(又称麽些诏),为“六诏”之一。其领地被得到唐王朝支持的南诏所吞并。“越析诏”的兴亡前后约70年。

734年(开元二十二年)至737年(开元二十五年)间,唐朝调动姚州(今姚安)都督府的力量,派御史严正海、王承训帮助南诏王皮罗阁“合六诏为一”统一洱海地区,磨西族人建立的越析诏被攻破。

794年(贞元十年),南诏攻破土蕃神川都督府之地(今丽江地区)和昆明城(今盐源),磨西族的分布区域从藏族统辖转而纳入南诏的统辖范围之内。南诏于铁桥(今丽江塔城)设铁桥节度、于昆明城置香城郡,对磨西族的各部落进行统治。大理国时期,丽江地区由善巨郡(今丽江永胜)管辖。 1253年(宝佑元年),蒙古军在忽必烈的率领下兵分三路南征大理国,经木里到永宁日月和。忽必烈进入纳西族地区后,对当地部落首领先后授以“茶罕章管民官”、“茶罕章宣慰司”等官职,是土司土官制度的雏形。

1274年,元政权设置“丽江路军民总管府”,“丽江”之名从此始。

1285年,改置“丽江军民宣抚司 ”,宣抚司皆由麦良子孙承袭,统一了“酋寨星列”的纳西地区各部落,正式纳入了云南行省的行政区辖。

从1253年忽必烈灭大理国到清朝雍正元年(1723年)实施“改土归流”的470年间,元、明、清朝直接在纳西族地区推行中央王朝管辖下的世袭土司制度。 明太祖洪武年间,明大军进军云南后,纳西首领阿得“率众首先归附”,洪武十六年(公元1383年),明朝中央授么些贵族代表木得为丽江府土知府,世袭。

丽江木氏土司采取较为开明的政策,积极地引进中原汉族地区的生产技术和文化教育,广揽人才,将一些医生、教师、画师、佛、道教人士和开矿、冶炼、建筑、铜业、银业等方面的技术人才引进纳西族地区。

木氏土司有较强的军事力量,为明王朝征战效力,得到皇帝亲赐的“辑宁边境”、“诚心报国”、“西北藩篱”等嘉号。木氏借机向北扩张势力,自天顺六年(1462年)开始向藏区用兵,至明末,其势力范围达木里、巴塘、理塘、康定及西藏昌都以南地区。木氏并迁移大批纳西人民到上述地区戎守,此后这些纳西人大都融合于藏族中。 1723年(雍正元年),丽江实行“改土归流”,朝廷委派流官任知府,降木氏土知府为通判。“改土归流”后,免除了土司的各种苛派,废除庄奴500 多户,2000多人,建立了封建地主经济。清廷以当时满汉的生活方式和儒家文化的伦理道德观衡量纳西族的社会生活和风土民情,强制性地在纳西族地区实行移风易俗,如废火葬,改革服装,强化封建家长制、包办婚姻制等,导致纳西族地区发生了重大的社会矛盾和文化变迁,加剧了传统文化的衰落。

1856年(咸丰六年),杜文秀在蒙化(今巍山)发动回民起义,攻占大理。时驻大理守城营都司的丽江白沙人和鉴(武举人)被杀。鹤丽镇部下千总张正泰借机挑拨回族与纳西族之间的矛盾,并残酷屠杀金山、文智、拉市一带无辜回民700余人,在鹤(庆)、丽(江)、剑(川)、中(甸)、淮(西)一带往来打杀。

1859年,张正泰在鹤庆死于内讧。

1860年,杜文秀军攻占鹤、剑、丽、永等地。时驻淮西澜沧江边防守备的和耀曾(和鉴之子),与淮西叶枝王护兵头目杨玉科杀死和的上司淮西协镇守头领(回族人),广募乡勇,投靠清政府同回民起义军作拉锯式的战争。丽江古城几易其主,成为一片废墟,邻近乡村满目疮夷。

1872年,回民起义失败。据《丽江府志》记载:“丽邑子弟毁于王事者统计六千数百人,百姓死者十之二三。”这是丽江历史上的“乱世十八年”。 1915年12月25日,“反袁护国战争”在云南打响,,丽江纳西族积极参加护国运动,向护国军输送了3420名青年,为反对复辟帝制奋战疆场,很多纳西战士血染沙场。

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纳西健儿随滇军战斗在抗战最前线,纳西族子弟随滇军奔赴抗日前线,参加了台儿庄、中条山等重大战役。在台儿庄战役中,280多名纳西族官兵壮烈殉国。

1941年,为了支持长久抗战,丽江纳西族人民没有任何现代工程机械的条件下,用人力修成了丽江附近的白沙机场。

1943年,为了中印“驼峰航线”的顺利通行,美军“飞虎队”在丽江设立“航空指挥站”,纳西族人民积极参加修建电台、修建房屋和其他军事工程,支持了盟军抗日斗争。

1936年4月,由任弼时、贺龙率领的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的一支部队北上抗日,到达丽江,受到纳西民众的热烈欢迎。

1948年,在中共云南地下党组织领导下,纳西族在农村建立了“农民抗敌协会”等组织。

1949年4月,由中共云南地下党领导的武装力量,解放了丽江邻县剑川,建立了滇西北第一个革命根据地。

1949年7月1日,丽江宣告和平解放。人民自卫队经过整训,奉命改编为“滇西北人民自卫军第三支队”,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指战员都是纳西族。这支人民自卫军支队为配合人民解放军主力部队解放云南作出了积极贡献。 1950-1951年,人民解放军四十二师由丽江进军西藏。丽江县成立援藏委员会,抽调民兵4889人,骡马500匹,组成运粮总队,从丽江或人背或马驮运大米180710包到德钦。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云南永胜、华坪、四川西昌等的战役中,很多纳西儿女参军参战,为新中国的解放事业做出了贡献。

1961年,成立丽江纳西族自治县。

1996年,丽江发生7级大地震,死伤3200多人,经济损失达45亿元。

1997年12月,丽江古城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为“世界文化遗产”。

2003年6月,三江并流被评为“世界自然遗产”,9月,纳西族东巴古籍被入选“世界记忆遗产名录”。

元代行省的权力结构

截至2019年8月,四川凉山州包括西昌市、盐源县、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喜德县、冕宁县、越西县、甘洛县、美姑县、雷波县和木里藏族自治县。

凉山彝族自治州位于四川省西南部,是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全州幅员6.04万平方公里,辖16县1市,木里县是全国仅有的两个藏族自治县之一,境内有彝、汉、藏、回、蒙等14个世居民族,总人口529.94万,其中彝族占53.62%。

1935年中央红军长征过凉山,彝海结盟在中国革命史上写下光辉一页,成为党的民族政策实践的开篇典范。1950年凉山解放,1952年成立凉山彝族自治州,1956年实行民主改革,从奴隶社会“一步跨千年”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1978年与原西昌专区合并成立新的凉山彝族自治州。

扩展资料:

凉山州的历史沿革:

西汉武帝元鼎六年(前111年)派大军征西南夷,杀邛君、笮侯,正式设立越嶲郡,下辖邛都、遂久、灵关道、台登、定笮、会无、笮秦、大管、姑复、三绛、苏示、阑、卑水、潜街、青岭15县,郡治邛都县。

王莽篡汉后,始建国元年(9年)改越嶲郡为领戎,后又改名为集郡。天凤二年(15年)越嶲部族首领任贵率兵杀太守,自立为谷王。

东汉建武元年(25年),任贵降附蜀王公孙述。建武十一年(35年)任贵降汉。东汉越嶲郡辖邛都、遂久、灵关道、台登、青岭、三绛、会无、定笮、阑、苏示、大笮、笮秦、姑复、卑水14县。

蜀汉初仍沿东汉旧制,章武元年(221年)境内部族首领高定元率军反蜀,杀太守焦璜,占领全境。

蜀汉建兴三年(225年),诸葛亮率兵南征,收复越嶲郡,将越嶲郡所辖遂久、青岭、姑复三县割属云南郡,笮秦并入台登、大笮并入定笮,复设潜街县,新设安上、马湖二县。越嶲郡下辖邛都、台登、阑、灵关道、会无、定笮、三绛、卑水、潜街、安上、马湖12县。

延熙元年(238年)后,越嶲部族反,杀太守,后任太守迁驻安上县。延熙五年(242年)太守张嶷收复越嶲郡,复置县。

西晋仍蜀汉旧制,泰始九年(273年)改灵道县为护龙县,越嶲郡辖邛都、会无、定管、台登、护龙、苏示7县。晋愍帝建兴四年(316年),宁州平乐郡太守董霸降成汉,其后晋侨置平乐郡、县于越嶲郡境内,安置平乐郡流民。平乐郡辖乐于、新定、新兴、三沮4县。

晋明帝太宁元年(323年),成汉李骧、任回攻占越嶲郡。咸康四年(338年),成汉在越嶲郡增设晋兴县,越嶲郡下辖8县。

南北朝时期,中原战乱不休,大批流民进入越嶲郡境内。刘宋时期(420-479年),置平乐郡,改护龙县为新兴县,越嶲郡仍领8县,郡治邛都。南齐之时,遥置越嶲僚郡,无力管辖。梁武帝大同三年(537年)武陵王萧纪镇蜀,置嶲州。

周武帝保定五年(565年),改嶲州置西宁州,后因战乱废治。周武帝天和五年(570年),大将军郑恪率军征越嶲,改西宁州置严州,宣化、邛部、亮善、白沙、平乐6郡,改定管县为定管镇。越嶲郡领越、邛都2县,宣化郡领可泉县,邛部郡领邛部县,亮善郡领苏祁县,白沙郡领台登县。

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年),为加强中央集权,废郡,推行州、县二级制。开皇六年(586年)改严州为西宁州,开皇十八年(598年)改为嶲州。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改州为郡,越嶲郡辖越嶲、邛都、可泉、台登、苏祁、邛部6县。

唐武德元年(618年),改越嶲郡为嶲州,辖越嶲、可泉、苏祁、邛部4县,州治越嶲县。析台登县置登州,辖台登、汉源、阳山3县,州治台登。唐朝武德二年(619年)州增设昆明县。武德九年(626年)废登州,台登县还属嶲州。贞观二年(628年),割雅州阳山、汉源2县属嶲州。

贞观八年(634年)增置和集县。贞观二十二年(648年),右武侯大将军梁建方率兵征讨松外夷人,在其地设昌明县。共辖越嶲、邛部、苏祁、可泉、台登、昆明、和集、阳山、汉源、昌明10县。高宗上元二年(675年)置会川县。

武后大足元年(701年)阳山、汉源还属黎州,唐中宗神龙三年(707)阳山、汉源2县还属嶲州,唐玄宗开元四年(716年)阳山、汉源归属黎州。天宝元年(742年)改州为越嶲郡,改可泉县为西泸县。

唐肃宗至德元年(756年)吐蕃、南绍联兵攻陷越嶲郡。至德二年(757年)唐于邛州临溪镇置行嶲州,安置越嶲郡遗民。唐德宗贞元五年(789年)十月,剑南西川节度使韦皋遣兵与州部族联兵,在台登县北谷大败吐蕃军,收复台登县。

贞元十三年(797年),韦皋发兵复嶲州。贞元十六年(800年)收复昆明。至唐宪宗元和年间(806-820年)嶲州辖越嶲、西泸、苏祁、台登、邛部、昆明、会川7县。

唐文宗大和三年(829年)至大和六年(832年),南诏连年入侵嶲州,大和六年五月,西川节度使李德裕移州治台登城。

唐懿宗咸通六年(865年)五月,南诏攻陷嶲州。南绍在嶲州境内设一府、三郡、七州,即会川都督府,建昌郡、清宁郡、香城郡,建昌郡领建安、永宁二州,清宁郡领沙城、边府、黎溪、永昌、会理五州。大理国时期仍沿南诏旧制,改建昌郡为府,增置苏州,隶属建昌府。

会川府仍置。香城郡废治,为如库部据地,隶善巨郡。大理国统治时期,境内诸部落日渐强盛,各部相继占城据地,各相雄长。

大的民族部落有落兰、沙麻、阿都、屈、赤页缝、巴翠、绛、如库、勿邓、两林、丰琶、门必畔、科、亻鹿鹿等14部,今雷波一带为马湖部。重要城镇有笼麽、大隆、葛鲁、亦且龙、龙泥、归依、麻龙、龙纳、乌弄、笼瓮、夷笼11城。

元宪宗五年(1255年),建昌落兰部建蒂归降元朝任命大理段阿这宗镇守建昌;邛部川一带任命都王明亚为邛部六番招讨使镇守。

元宪宗九年(1259年),会川王氏率兵降元,元仍以王氏守会川。元世祖中统五年(1264年),设邛部川安抚招讨司。同年,落兰部建蒂率诸部反元,杀邛部川六番安抚招讨使都王明亚。

至元十年(1273年)元军平定建昌叛乱。至元十二年(1275年)元子建昌没罗罗斯宣慰司,下辖建昌路、德平路、定昌路、会川路4总管府,至元十五年(1278年)割建昌建乡城设宝安州,改夷笼城为泸州。

至元十七年(1284年)在会川归依城设永昌州,改泥龙千户为武安州、改麻龙千户为麻龙州。同年改盐井千户为闰盐州,以亻鹿鹿部置普乐州。

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改邛部川安抚招讨司为邛部州。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降中州为县。至元二十二年升里州为军民总管府,八月,罢德平、定昌2路,设置德昌路军民总管府。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撤宝安州,并入建安州。

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合并普乐州、闰盐州为闰盐县。设柏兴府,领闰盐县、金县。

元成宗元贞二年(1296年),撤柏兴府,并入德昌路,其后又复置柏兴府。到元末境内建置再无大的变化。罗罗斯宣慰司辖建昌、德昌、会川三路。

建昌路领建安、永宁、泸州、里州、阔州、邛部州、隆州、姜州、苏州、礼州10州,中县、北社、泸沽3县;德昌路领德州、昌州、威龙、普济4州;柏兴府领闰盐、金县2县;会川路领武安、永昌、麻龙、黎溪、会理5州。

至元十三年(1276年)马湖部归降元,设马湖路总管,下辖雷波长官司治雷波境内。

元顺帝至正十三年(1353年),红巾军明玉珍率军攻占建昌。

明洪武四年(1371年),罗罗斯宣慰使安配率部归顺明朝,授土指挥使,仍守建昌卫,管辖昌州、普济、威龙3州。同年置马湖府,设雷波长官司。洪武十五年(1382年)在境内设建昌、德昌、会川、柏兴4府,并兼置卫。

建昌府辖建安、永宁、里州、阔州、泸州、隆州、苏州、礼州、邛部州9州;并设建昌土卫。永宁州领碧舍、中县2县。洪武十七年(1384年)中县改属苏州,苏州领泸沽、中县2县,

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苏州兼置卫。德昌府辖德州、昌州、威隆、普济4州。会川府辖永昌、武安、黎溪3州。柏兴府辖闰盐、金县2县。洪武十七年(1384年)撤金县,

二十四年(1391年)降柏兴府为州,将闰盐县并入柏兴州。洪武十五年境内原属会川路所辖姜州、会理州、麻龙州改属云南东川府。

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建昌卫指挥使月鲁贴木儿联合诸部叛乱,占据境内。十一月,凉国公兰率师平定叛乱,废府,设建昌卫军民指挥使司、越嶲卫军民指挥使司,苏州卫军民指挥使司、会川卫军民指挥使司,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设盐井卫军民指挥使司。改苏州卫为宁番卫。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增设建昌前卫。并设四川行都指挥使司于建昌,管理六卫政事。同年撤并州、县。

永乐元年(1403)邛部州改设长官司。永乐二年(1404年),昌州、普济、威龙3州改设长官司。

万历三年(1575年)撤建昌前卫并入建昌卫,并撤建昌土卫。至明末建置再无大的变化。四川行都指挥使司辖5卫、8所,4长官司。

建昌卫领礼州后、礼州中、打冲河中前、德昌4千户所及昌州、威龙、普济3长官司。宁番卫领冕山桥千户所。越嶲卫领镇西后千户所、邛部长官司。盐井卫领打冲河中左千户所,马剌长官司。会川卫领米易千户所。

清顺治五年(1648年),农民军张献忠部将刘文秀率兵攻占建昌。顺治十六年(1659年),清军进兵建昌。同年改四川行都司为总镇府。康熙元年(1662年)改设建昌监理厅,主管五卫政事。

康熙十二年(1673年),建昌为吴三桂军所占。康熙二十年(1681年),清军收复建昌诸卫。

雍正六年(1728年),平凉山诸部落叛乱,裁撤建昌监理厅,设置宁远府,管辖3县、1州、1厅、土司11。建昌卫改置西昌县,宁番卫改置冕宁县,盐井卫改置盐源县,会川改置会理州,越嶲卫改置越嶲厅。

土司为威龙长官司、昌州长官司、普济州长官司、河东长官司、阿都正长官司、阿都副长官司、沙骂宣抚司、马喇副长官司、瓜别安抚司、木里安抚司、邛部长官司。

清宣统二年(1910年),增置昭觉县、盐边厅。至清末,宁远府共辖4县、2厅、1州。

1955年,凉山彝族自治州由西康省划归四川省,自治州人民委员会驻昭觉县。原属乐山专区的雷波、马边(驻民建镇)、峨边3县及原属西昌专区的越嶲县划入凉山彝族自治州。辖昭觉、布拖、金阳、普格、喜德、普雄、美姑、雷波、马边、峨边、越嶲等11县。

1956年,由呷洛地区设置呷洛县(驻蒲倡麻);由益各脚地区设置洪溪县(驻益各脚);由咪姑、瓦岗地区和雷波、美姑、昭觉等3县各一部分地区合并设置瓦岗县(驻咪姑)。凉山彝族自治州辖14县。

1958年,呷洛县由蒲倡麻迁驻西西脚坝;瓦岗县迁驻雷池乡。

1959年,越嶲县改名为越西县;呷洛县改名为甘洛县。撤销瓦岗、洪溪、布拖、普雄4县,将瓦岗县并入昭觉、雷波2县;洪溪县并入美姑县;布拖县并入普格县;普雄县并入越西县。凉山彝族自治州辖10县。

1962年,恢复布拖县(驻布拖)。凉山彝族自治州辖11县。

1978年,凉山彝族自治州迁驻西昌县,原西昌地区所属西昌、德昌、冕宁、会理、宁南(驻东风公社)、会东(驻前进公社)6县及盐源彝族自治县(驻盐井公社)、木里藏族自治县(驻博瓦公社)划入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彝族自治县改为盐源县。辖18县、1自治县。

1979年,由西昌县析置西昌市,属凉山彝族自治州领导。辖1市、16县(含一个自治县)。

1986年,撤销西昌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西昌市。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凉山概况

行省制是蒙古统治者在中原地区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给后世的一份重要遗产。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抚的高层督政区体制较稳定地确立了下来。然而,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究竟如何?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壮大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不断调整、完善的产物。它并非单纯的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元行省制的历史价值在于:它创立了一种以行省为枢纽,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部分地方分权的新体制。该体制有三个特点:行省性质具有两重性又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元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纪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较大变动,对元代社会和后来的明清、近代影响至深。

性质与使命

元代行省的性质与使命,需要从行省的设置、演化过程谈起。

元代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其渊源可追溯到魏晋隋唐的行台和金代行尚书省。只不过此类两重性仅表现在云南等少数行省范围内,多数行省的性质仍然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

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随着江浙、湖广、江西、陕西、四川、甘肃、辽阳、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设,行省逐渐演化为常设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几乎与此同时,元廷又对行省的名称、品秩、事权作了重要调整:其一,“嫌于外重”,一律取消中书省宰执“系衔” ;其二,降行省品秩为从一品,通常以平章政事二名为长官、少数行省特许增置左丞相一员,但品秩仍比都省低一级 ;其三,江南等处行枢密院并入行省,实行“絜兵民二枋而临制于阃外” 的体制。这三项举措大体奠定了行省作为地方常设机构的规模和权力框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省演化为固定的地方官府,是指其主要性质而言。即使上述演化完成以后,行省仍长期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某些原有性质。许有壬云:“都省握天下之十省分天下之治”。虞集说:“国家置中书省以治内,分行省以治外” 。《元史·百官志七》也说:“行中书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以上三处明言行省“分天下之治”,“掌国庶务”,且与朝廷都省互为“表里”,密切相连。另,终元一代,行省官一直属于“内任”官 。元未柳贯、孙作、虞集称行省为“外廷”、“政府”和“外宰相” 。这些都显示:世祖、成宗朝以后行省仍具有地方最高官府和朝廷派出机构的两重性质,其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依然如故。与世祖前期行省的两重性质不同的是,其地方最高官府的性质已占主导,朝廷派出机构的旧有性质则退居次要地位。徐元瑞《吏学指南·府号》说:“分镇方面,故为行省。”《元史》《明宗纪》和《达识帖睦迩传》也说,行省官掌“方面之权”,充“方面之寄”。此“分镇方面”和“方面之权”,对理解行省的两重性和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很有帮助。“分镇方面”、“方面之权”和“方面之寄”,显然不是一般地方官府在某地域范围内“画地统民”,而蕴含着由中央派出,代表中央统辖“方面”的意思。另外,从灭南宋之后湖广、江西、江淮、陕西数省的辖区均与中书省直辖区“腹里’接壤,其治所均在与京师最近的水陆交通线上,也不难窥见行省代中央“分镇方面”之职能是相当突出的。当然,我们还需要正视和承认世祖朝以后行省性质的主要方面演化为常设地方最高官府的事实。元行省的这一半性质,也可在元人笔下窥其端倪:如大德五年(1301年)成书的徐元瑞《吏学指南》称行省为“分镇方面”;但时至元末,柳贯则云“行省得画地统民” ,与柳贯同仕于顺帝朝的湖广行省平章星吉也自称:“吾受天子命为藩大臣” 。既然元后期文人中不乏行省“画地统民”和“藩大臣”等说,元世祖朝以后行省新增的地方最高官府的性质也就十分清楚了。

总之,具有两重性质和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是元行省制的一个基本特征。

目的和作用

还需要注意,元廷设置十行省的目的和作用,各有侧重,并不完全一致。如“生齿繁夥,物产富穰,水浮陆行,纷轮杂集”,“土赋居天下十六七” 的江浙、湖广、江西三省,大抵以镇压新征服区域和搜刮财赋为基本宗旨,其治所相应地均设在行省北端的水陆交通要冲,而不置于该行省的中心地带,以便朝廷的联络和指挥。位于中原、关中及西南边徼襟要,驻有许多蒙古军团的陕西、四川、云南、河南四行省,又以军事襟要的镇遏控制为重心。“太祖肇基之地”,“诸王星布棋列” 的岭北行省及辽阳、甘肃等行省,则以廪养或防范蒙古诸王,控制蒙古部众及供给军需作为主要使命。从以上设置目的和作用看,元行省主要着眼于政治上的统治和军事上的控制,酷似十个大军区。无论是作为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抑或作为常设的地方最高官府,其代表中央进行政治控驭和军节镇遏的色彩,一直非常浓厚。

另外,朝廷为部分行省提供经费,也有助于理解行省的性质。如世祖至元七年(1270年)闰十一月元廷“给河西行省钞万锭,以充岁费”;至元八年(1271年)四月“给河南行中中书省岁用银五十万两” ;大德元年(1297年)正月“以钞十二万锭、盐引三万给甘肃行省” ;延祐四年(1297年)六月“给岭北行省经费钞九十万锭、杂彩五万匹” 。

至元十年(1273年)闰六月赛典赤·赡思丁赴任前所赐白银二万五干两、钞五百锭 ,也属于云南行省设立之经费。以上朝廷拨给经费虽限于甘肃、河南、岭北、云南等部分行省,时间上却囊括行省演化嬗变的前后两个阶段。这既可以看做是朝廷对部分行省的财政支援,也是行省作为朝廷派出机构在财政方门面的证据。设置目的各有侧重和半数左右行省经费由中央提供,也可以从侧面印证元行省并非纯粹的地方官府。

历史作用

如何看待元行省制的历史作用;

洪绂说,元行省是“中古殖民地制度之遗物”,“省区即军区”,“皆为军事控制区域,各拥相当军需资源;藉以供养驻军,镇压地方,其目的乃以武力维持专制统治与剥削” 。钱穆说,元行省是“一个极不合理的制度”,“行中书省就是一个行动的中央政府,宰相府的派出所。分驻在这个地方来管事。如是则地方绝无权,权只在中央”;“这种行省设施,实际上并不是为了行政方便,而是为了军事控制” 。显而易见,前人对元行省制多有微词和针砭。

需要指出,洪绂把元行省制视为“中古殖民地制度之遗物”的看法是荒谬的。元行省只是蒙古贵族进入中原后所建立的地方军政制度,属于多民族统一国家内部的产物,与入侵外国的殖民活动无涉。况且,元代蒙古本土也设置了岭北行省。倘若按照洪绂的说法,蒙古本土岂不也成了成吉思汗子孙的“殖民地”了吗?!

毋庸讳言,元朝统治者设置行省的初衷和直接目的,确实是“以武力维持专制统治与剥削”。确实是“为了军事控制”。但是谁曾料到,元统治者出于军事控制目的而创设的行省,却引出绵延至明清及近代的中央集权新模式。所以,我们对元行省制历史作用的评价,就不应拘泥或局限于“军事控制”、“军事镇压”的初衷,而应从更大的时空范围去探索分析其历史根源和复杂背景。

我们认为,评价元行省制的历史作用,必须着眼于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螺旋式发展过程。从形式上看,行省制及其带来的中央集权模式来自蒙元统治者对帝国疆域军事控制的偶然行为,实际上其背后又隐藏着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发展历程的必然抉择。

迄两宋,古代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结构,主要采用地方分权和郡县制中央集权两种模式。这两种模式“以一个否定另一个”,螺旋式发展。如果说夏商西周所建立的王(天子)为天下共主与诸侯藩屏四方,是一个松散的封建大一统,那么,春秋战国诸侯争霸及兼并就是对夏商西周体制的否定。秦统一后,实行极端中央集权,以郡县统制各地,嬴姓皇族无尺寸之封,“一尊京师而威服天下” ,又是对春秋战国诸侯纷争的否定。此前后联系的三形态,恰形成第一个“正一反一合”阶段。

两汉郡国并行,对秦极端中央集权既有继承,又有变通。但魏晋南北朝以豪族大土地占有为基础的方镇都督分权或区域性割据,又是对秦汉郡县制中央集权的否定。隋和唐前期,重建中央集权的州县、府兵、科举等体制,又是对魏晋南北朝地方分权割据的否定。自秦汉始前后联系的三形态及递次否定,又构成第二个“正一反一合”阶段。

唐后期藩镇割据或半割据,是郡县制地方权力结构的某些部分不甚完善造成的。安史之乱后,藩镇节度使军事、财政、行政、监察诸权在握,可以自募军士,可以占有“送使”等赋税,也可以节制“支郡”,自辟官吏。河朔等镇还能自行拥立主帅。藩镇割据或半割据所造成的内轻外重,显然是对隋及唐前期中央集权体制的否定。两宋一反唐后期藩镇割据之道而行之,立足于收权,而且颇为彻底。既“收其精兵”、‘制其钱谷”、削其支郡、“稍夺其权”,又以路转运、提刑、常平、安抚四监司为工具收夺州县诸权和监察地方官吏。元及明清统治者承袭两宋制度,继续实行收夺州县官府事权和尽可能集中各项权力于中央的政策,只是在中央集权过程中运用了行省的特殊工具,创立了以行省为枢纽的中央集权,故应是两宋否定唐后期藩镇割据的继续与发展。于是,自隋朝始前后联系的三形态及递次否定,又形成了第三个“正一反一合”的阶段。

诚然,就中国的历史环境、具体条件而言,中央集权比地方分权的合理性与进步性明显多一些。隋唐以降,中央集权逐渐取代地方分权割据,也表明了这种优胜劣汰的历史选择。但极端的中央集权很大程度上又是以中央对地方政府“无所分画”和“无所寄任” 为基础,是与皇帝专制制度相适应的历史产物,主要是为家天下的王朝大一统服务的。从这种特定性质、目标及消极后果来看,两宋式的极端中央集权并不是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最佳模式。最理想的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应该是,既能保证中央政府有足够的力量统治好全国,又能保障地方有适度的权力建设好地方。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以中央集权为主体,适当添入地方分权的若干内容,应是比较合理和有益的。

关于这个问题,明末顾炎武、王夫之及南宋叶适曾作过有益的探索和论述。顾炎武认为:“知封建之所以变而为郡县,则知郡县之敝而将复变。然则将复变而为封建乎?曰:不能。有圣人起,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而天下治矣……封建之失,其专在下; 郡县之失,其专在上。”顾炎武以进化论的观点看待封建制地方分权与郡县制中央集权的递次兴替变更,还揭示封建制地方分权的缺陷和过失是“其专在下”,多数权益为地方封君占据;郡县制中央集权的缺陷和过失又是“其专在上”,多数权益为朝廷所垄断。这是独具慧眼的。他还提出:“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是达到天下大治的良策。即在郡县制中央集权的现有体制内,部分地吸收封建制地方分权的因素。这就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主辅结合的意思。王夫之也说:“封建之天下分而简,简可治之以密;郡县之天下合而繁,繁必御之以简。” 显然也是强调郡县制中央集权应在统治方法上与封建制地方分权取长补短,“简”“密”相辅。南宋叶适亦主张,在郡县制体系内应参酌古制,实行“以一郡行其一郡,以一县行其一县,赏罚自用,予夺自专”的“伯政” 。此处的“伯政”,乃殷商之类的方伯之政。叶适的意图也是要重新赋予郡县官吏一些类似于诸侯方伯的治事权。顾炎武、王夫之、叶适三位有影响的政论家,对上述问题的见解大同小异,不谋而合,表明两宋式极端中央集权的弊病已相当突出,亟待改进和变通,创立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主辅结合的新模式。元行省制就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这类新模式。揭傒斯说:“镇以磐石宗,重以分省寄” ,《元史·明宗纪》也称行省为“方面之寄”。合而论之,即在传统的郡县制基础上另加行省之类的高层督政组织于中央与路府州县之间,把行省当做分寄与集权的枢纽,既有所分寄,又立足于集权。从法理上说,中央政府以命令授权形式将部分权力交与行省行使,一切治权皆属中央政府,行省只是中央的代理而已。无论行政、财政、军事、司法诸事权,朝廷总是在直接掌握某些基本权力(如主要军队、官吏任用等)的同时,把相当一部分权力分寄于行省,然后借行省集权于中央。显而易见,元行省制中央集权是秦汉以来郡县制中央集权模式的较高级演化形态,也是两宋否定唐后期藩镇分权的继续,相当于自隋朝始第三个“正一反一合”阶段的“合”。元行省制所体现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主辅结合,明显优于单纯的中央集权或单纯的地方分权。

概述

由于行省性质的嬗变和代中央分驭各地使命的稳定性,行省在职能和权力行使方面也表现为主嬗要为中央收权,同时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

关于行省的权力和职能,《元史·百官志七》云:“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柳贯也讲,行省的职司包括“外廷之谋议,庶府之禀承,兵民之号令,财赋之简稽” 。以上两处都涉及了行省的财政、军事、行政等事权,柳贯还谈到行省作为中央派出机构“外廷”的“谋议”职司,与路州等“庶府”及“兵民”的关系。以下从财政、行政、军事、司法等领域逐项考察行省的权力与职能。

对辖区财赋的综领督办和以行省为单位的上供留用,最能体现行省为中央搜刮各地财赋又兼替地方分留部分财权的功能。

租税征收

元代各地的租税征收,主要采取路府总领,“府科于州,州科于县,县科于民” ,逐级科级的方式。但是,在“腹里”以外的行省辖区内,路府州县的赋税征收,又需要受行省的综领和监督。首先,行省有权参与议定路府州县所掌的赋税数额、征收方式,也拥有对路府州县赋税额高低上下、此增彼减的调整权 。对辖区盐、酒、金银、市舶等课税,行省也有节制、掌管、监督等权力。其次,行省还代表中书省接受所属路及直隶州的“上计”,上计稽考完毕,又需要“总其概,咨都省、台宪官阅实之” 。岁终上计之外,路及直隶州有责任随时向行省报告财赋收入情况。发现累年“未申除钱粮,虚作实在,为数巨万”,也申报行省“销破” 。上计和稽考财赋时,行省官员有权适当惩罚路州官吏 。这就是柳贯所言行省“财赋之简稽”职能的基本内容。再次,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各行省督办的钱粮赋税已有了数额方面的规定。此类规定,即所谓“合办额”,是以年份为单位计算的。“合办额”直接向朝廷负责,或增余,或足额,成亏欠,由朝廷逐年检核 ,并实行奖励增羡和处分亏空的政策。如“河南行省亏两淮岁办盐十万引、钞五干锭,遣札刺而带等往鞫实,命随其罪之轻重治之。陕西行省增羡盐钞一万二千五百余锭……各赐衣以旌其能” 。通过掌管税额、上计稽考和以行省为单位的定额办集,行省充当了元廷搜刮各地财赋的重要工具。有的学者称江浙等行省相当于向中央转送财赋的“中转站” ,不是没有道理的。

行政统属作用

行省虽然得以在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统属中发挥承上启下和代朝廷统摄节制的作用,但是在行政的另一关键—一命官权或人事权方面,又表现得无甚作为。元代地方官吏的选用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通常,从七品至从九品的地方官吏由吏部“拟注”,中书省参知政事等审核,每月举行一次。正三品至正七品,由中书省“自除” 。 二品以上官(如行省长贰)则“选自特旨”,由皇帝根据需要选拔,中书省宰相入宫 “取进止”。即使是未入流的吏员,其选格一律由中书省吏部确定,每月由吏部铨注一次 。平宋以后,两广、福建、陕西等地区五品以下官,元廷一度允许“从行省就便铨注” 。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始,针对湖广、云南、福建、四川等处“要荒州县赴京师动沙万里”的情况,元廷又模仿唐制,每隔三年由中书省委派使者会同行省官及行台监察御史,迁调所在官吏,“课吏殿最而上下其秩” 。由于这项制度,元廷基本解决了行省所辖边远地区官吏铨调迟缓,或大量缺官等弊病,又始终将包括边远地区在内的各级地方官吏的铨调权紧紧地掌握在中央。总之,元代各级地方官吏必须“受命于朝而后仕” 。行省虽可会同朝廷使者铨官及自行委任部分省椽、宣使、路府州县低级吏员,但对绝大多数地方官的任用和控调,是无法问津的。这比起汉代郡守自辟六百石以下属吏和唐节度使辟官之权,实在是难望其项背。行省几无任官和铨调权,表明它未能像汉唐地方大吏那样从中央分割出一部分重要的行政权。在行政方面,行省代中央收权、代中央节制路府州县的作用相当显赫,其替地方分留的人事权、任官权则微乎其微。

元代,镇戍中原和漠北等地的蒙古军和探马赤军,直属于朝廷枢密院。路总管府等管民官只掌民事财政,军事上“无寸尺之柄”。镇戍于淮河以南的汉军诸万户及新附军等,则直接由行省管辖。行省即成为元代地方诸官府中唯一握有较大军权的机构。由于计省所握军权比较大,其军事方面的地方分权倾向似乎不言而喻。然而,元代军队属性比较特殊,由于行省制的两重性及其在提调军马中的若干具体规则或情况,行省在军宁L的功用显得比较复杂。以行省为代表的军事方面的“地方分权”,并不十分典型,通常表现出为中央集权服务和地方分权的双重效应。因而,需要认真辨析。

行省的属性

先来看元代军队尤其是行省所属的汉军及新附军的属性。元代军队只有职能分工,似无中央军队与地方军队的明确区别。《元史·兵志》和《经世大典·序录·军制》把元代军队分为宿卫军和镇戍军两大类,显然是依据职能而作的划分。如果单从《元史·兵志·宿卫》中“元制,宿卫诸军在内,而镇戍诸军在外,内外相维,以制轻重之势”等文字记载

看,由怯薛、侍卫亲军组成的宿卫军,似可视为“在内”的中央军队;而在各地执行镇戍任务的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及新附军,似可视为“在外”的地方军队。实际上,这是只注重两类军队的驻屯地点及职能,而未考虑其统属关系的较肤浅看法。区别中央军队或地方军队的属性,主要应看其统属关系,而不应只看其驻屯地点及职能。因此,依照元代军队中怯薛直属皇帝,侍卫亲军和分成各地的蒙古军、探马赤军隶属于枢密院,汉军及新附军隶属于各行省等情况,宿卫军和镇戍军中的蒙古军、探马赤军当属于中央军队。镇戍军中的汉军及新附军,因行省具有的朝廷派出机构和地方最高官府的两重性以及管辖方面的某些规则,也很难说是完全意义上的地方军队。

行省与朝廷的关系

再来看行省掌管军事时与朝廷的关系。元廷将汉军及新附军的统属权委付于行省后,并没有让行省独立行使其军权,而是通过授受牌符,禁止擅调军队,限制惩办军将之权,直接布置调换戍兵和整点军队等环节,加强了对行省的控制。元制,除云南行省外,各省提调军马的只限于两名长官,其余佐贰等官不得参与。各行省“提调军马官员”的具体人选始终由朝廷确定 。朝廷对各行省提调军马官员的金虎符给赐,十分慎重。当行省丞相一度废罢,平章政事二员并为行省长官时,朝廷又特地给行省平章政事颁赐金虎符,确认其“提调军马”的资格和权力 。说明行省长官提调军马的权力来自朝廷,其给与、转移取决于朝廷,并以朝廷颁赐的金虎符作为凭借和象征。同时,元廷对此类调军权也有较严格的规定。早在成宗元贞二年(1296年)五月,即行省兼领军事定制后一年余,元廷下令:“诸行省非奉旨毋擅调军” 。调动行省所属军队的批准权,集中于皇帝一人。行省只能遵照朝廷的号令行事。就是说,大多数情况下行省调动军队是奉朝廷的敕、命行事的 。此项规定过分刻板,各行省距京师数千里之遥,奏报后待命而行,多半会贻误军机。或许是考虑到此种偏向,文宗至顺元年(1330年)十二月,朝廷又改而允许行省在紧急情况下便宜发兵 。行省官经常亲自统率军队征战。但率军征战的,不仅必须是佩有朝廷所赐金虎符的平章等官,而且每次是否由“行省宰臣亲率诸道兵往讨之”,也须依朝廷命令而定 。行省官对所属军队将领的惩办治罪,也是其提调军马权力的一个方面。迄仁宗朝,元廷对行省处理军将的限制颇严,“军官犯罪,行省咨枢密院议拟,毋擅决遣” 。元朝后期,上述规则逐渐放宽,行省始被允许便宜处理副下千户(受敕官〕等下级军官的一般犯罪和战时贻误军情者 。朝廷还根据政治、军事形势的需要,负责变更各行省辖区镇戍军队的分合聚散等。对辖区镇成军队的分布,行省也可以提出增减调整等意见,禀报枢密院,转奏朝廷。但批准与否,权在朝廷 。各行省所属镇成军队的换防调动,对行省所掌军事权力,对行省长官与镇戍军队的统属关系等,部会产生微妙影响。朝廷实施此类换防和调动时,行省官往往不很情愿。如平宋后阿里海牙官至湖广行省左丞相,恃宠倨傲,旧属部将盘根错节。世祖以诏旨命所属二万户与江淮行省四万户换防。阿里海牙迟迟不肯遵旨发兵,最后畏于抗旨“不敬”的罪名被迫执行 。由是观之,定期不定期地调换各地戍兵,似乎又是朝廷防止行省掌兵官员与所属戍军间统属关系的固定化、私人化的一项有效举措。有元一代,“整点”阅实各地军队数目,也是皇帝和枢密院始终掌握的重要事权。“整点”’一般在皇帝即位及征伐之前举行。无论何种“整点”,“非得旨,皆不敢行” 。

总之,在行省受朝廷委付提调军马的体制下,行省长期坐镇藩服,统辖戍军,成为地方诸官府中少数握有较大军权的机构之一。从形式上看,在中央与地方军事权力分配中,行省似乎应该是地方军事势力的代表,行省掌握较多军事权,也应是意味着军事方面的地方分权了。然而,由于行省所具有的朝廷派出机构的性质,由于行省掌军时与朝廷的上述特殊关系,在实际效果上行省并未能构成名副其实的地方军事机关和独立的地方军事势力。行省所掌军事,既体现军事权力分配给地方的部分,又在很大程度上代表朝廷控制地方军事。其为元廷中央集权服务和倾向于地方分权的双重效应,是显而易见的。从总体上看,行省受委付提调军马,并没有对中央集权带来多少危害,反而主要发挥了某些有利于中央集权的作用。

行省的司法作用

与自身双重性质及代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相适应,行省在地方司法中发挥了承上启下的作用。首先,行省有义务过问和审理朝廷交办的某些狱案。其次,负责辖区内官民疑难狱案的审谳及部分刑狱的断遣。此外,还鞫问行省属官犯罪案件 。

行省在审理以上狱案时,需要较严格地执行朝廷的相应规则典制。世祖至元五年(1268年)的一段公文说:“四川行中书省移准中书省咨,‘来咨:但有罪名,除钦依圣旨体例洎中书省明文检拟外,有该载不尽罪名,不知凭何例定断[夺」,请定度事。’本省相度,遇有刑名公事,先送检法拟定,再行参详有无情法相应,更为酌古准今,拟定明白罪名。除重刑结案咨来外,轻囚就便量请[情」断遣,请依上施行” 。公文前半是行省就“该载不尽罪名”,“凭何例定夺”事,请示中书省的咨文;后半“本省相度”而下,是中书省的批复。应该说,此批复对元行省处理刑狱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它规定:行省处理“刑名公事”,检核法令格例拟定罪名时,较轻的罪犯可以自行断遣,“重刑”则要结案咨请朝廷审查批准。关于“重刑”咨请,《元史·刑法志三》“大恶”条进一步明确说:“诸谋反事觉……行省不得擅行诛杀,结案待报。”这也是朝廷屡屡以敕令等形式告谕有关行省的 。各行省除少数诛杀盗贼的特殊情况外 ,大体也遵此而行。如大德初江浙行省平章博罗欢欲治杭州十家豪民死罪,中书省刑部改断杖罪,遂依中书省所断实施 。行省禀报请示朝廷的,还包括部分疑难或与通例不合的案件。如仁宗年间,江浙行省拟断镇抚刘世英抑良为驱,割去其囊肾之案,因“未见所守通例”,移咨中书省请示 。

在地方司法系统中,行省属于县录事司、散府散州、路(直隶府、州)及廉访司以上的第五级兼治刑狱的官署。其级别高,权力较大,上可奉朝廷旨意处理某些狱案,下可对辖区疑难等狱案及行省属官词讼履行推鞫、审核等职能。然而,在司法权限方面,行省又须“遵成宪以治所属,决大狱质疑事,皆中书报可而后行” 。就是说,即便是中央派出的地方最高官署行省,也没有专地方刑狱的权力。行省上述司法权,大体是代朝廷而行的。其司法职能承上启下的性质比较显著。在某种意义上,行省又是元代地方多级司法、朝廷执柄体制中联系地方与朝廷两部分的关键环节,同时也充当了该体制运作的重要工具。

总结

从以上对财政、行政、军事、司法诸领域的具体考察中,不难看到,在财政方面行省为中央收权和替地方分留权力的功能,基本分离,最为典型。在行政、军事、司法方面,行省服务于中央集权和代表地方官府的双重职能,错综地混合在一起,很难截然分开,而且主要表现为代朝廷行事和为中央集权服务,其兼替地方官府分割权力的功用相对比较淡薄。行省在上述四领域的功用及差异,反映了元行省制下中央与地方诸项权力的分配模式基本上属于中央集权型的,除了适应军事镇压和军费开支等需要不得不将部分财权、军权委付给行省等官府外,其它主要权力统统收归中央。

元末孙作在谈到行省及掾史时说:“昔之号令出于州司,今之庶务决于政府。掾非其人,则百司无以仰承” 。孙氏之语,有助于我们理解、认识行省在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中的作用。耐人寻味的是,孙作笔下的“政府”虽实指行省,却不明言行省。其中似有两层寓意:一是行省代表朝廷行事,二是行省是中央政府的分支或组成部分,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地方官府。鉴于此,孙氏称“政府”而不径言行省,还是比较妥当的。可以窥见:借行省之设置,元廷是将昔日“州司”的发号施令和庶务决策等主要权力,统统收归中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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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傲南 2025年08月18日

    我是爱司号的签约作者“傲南”

  • 傲南
    傲南 2025年08月18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纳西族的历史”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纳西族的历史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纳西族的族源,学者界认为...

  • 傲南
    用户081810 2025年08月18日

    文章不错《纳西族的历史》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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